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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法专题

    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解读

    作者:更新日期:2010-11-02 11:36:3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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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概况:
    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解读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cqhrss.gov.cn 2010-1-26 11:36:0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
    (网站约稿)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范围对象
      我市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困难“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困难“双解”人员可享受的缴费补贴与“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补贴标准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困难“双解”人员,可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乘以缴费比例20%计算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以下简称“缴费额”)的2/3享受缴费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双解”人员,可按缴费额全额享受缴费补贴;其他困难“双解”人员,可按缴费额的50%享受缴费补贴。
      三、个人应缴费金额
      困难“双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本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为本人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之间自由选择确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20%)减去应其享受的缴费补贴金额。
      四、补贴期限
      对在2010年内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2010年1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对2011年1月及以后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五、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报主体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二)申报资料
      1. 《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报表》;
      2. 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与出再就业中心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5. 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六、其他
      (一)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享受50%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时,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直接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相关手续。
      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额享受2/3缴费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困难“双解”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后,可申请享受100%缴费补贴。具体由本人持户口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相关手续。
      (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政策咨询电话:63891136。
    本文关键词: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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