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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法专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重庆青年人才网更新日期:2011-01-17 15:22:2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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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概况: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15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劳动者维权意识普遍提高,有关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量不断增加。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努力克服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较好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个别区县在举报投诉受理工作中也暴露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工作方法简单等问题,未能较好地化解矛盾,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之一,是劳动保障部门了解、掌握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也是彰显劳动保障工作形象的重要窗口。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政治高度认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接待、受理工作,强化政治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要切实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的渠道优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机制
    要按照便民、高效、优质、科学的原则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机制。要完善群众来访登记制度。做到来访群众的人数、来访目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的用工单位等情况清楚明确。要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规则和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8号)有关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案件受理规则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受理规则的规定,对符合举报投诉条件的案件及时予以受理,严禁推诿塞责。对既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又可通过其他程序处理的投诉,在充分尊重投诉人选择的前提下,合理引导投诉人进行维权。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公示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接待窗口公示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自律作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确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接待人员轮换制度。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配备,对接待人员要实行定期轮换,从而保证接待人员以良好的工作心态和精神风貌去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接待工作。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受理告知及处理结果告知核销制度。对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要及时告知投诉人,并告知处理的程序和规定的时限,以免投诉人重复投诉或采取过激手段维权。对已受理的案件,可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交办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52号)有关分类处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要及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按时结案。要严格执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快报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快报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53号)的要求,对本区域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内容进行上报。要加强节假日及休息日值班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工作机制,确保值班电话线路畅通,人员到位。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做到及时高效、调度有力、处置果断。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责任制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接待人员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宗旨意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接待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本领。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接待及处理工作“首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对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推诿塞责,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严重失职,损害劳动保障工作形象,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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