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误导大众。比如,有人说出台了一个新的《劳动法》,这个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而有人说出台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劳动法》是于1995年出台的,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它不会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而且这部法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劳动法》一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确切地说,《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二者的关系如表1-1所示:
表1-1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
劳
动
基
准
法 |
社
会
保
险
法 |
促
进
就
业
法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法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
我们已有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促进
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相关法律。为什么还要“出台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呢?这是因为国家在出台《劳动法》之后,并没有及时出台《劳动合同法》。为了调整各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各地政府部门都纷纷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来制定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上海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都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规定,并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将统统被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正因为之前有这些地方性规定的存在,有人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视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细则实施起来会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之说,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部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另外,《
就业促进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了;《劳动争议处理法》也在近两年之内就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社会保险法》已经起草两三年了,不过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法律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可能有冲突。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那就不应该有冲突,《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都应该遵守。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只是学理上的一种说法,当初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在条款里确实有这样一句话:“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但是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这句话。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后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一个记者招待会,就有记者提出过类似的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
这个说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有什么意义呢?虽然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一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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