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再就业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就创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和自主创业的原则,通过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良性机制。
(二)目标任务。2010年9月启动创建工作,当年创建20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力争到2012年全市建成50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县(自治县)要参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模式,建成1个以上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使全市创业孵化基地总数达到100个左右,创业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促进、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经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解决,实行企业化运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置的原则。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开办服务我市重点产业的孵化基地。发挥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市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容并蓄的原则。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有效服务。除了国家明文限制行业(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外,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转退伍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失地农民、三峡移民、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各类创业主体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有提供定向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和经营管理指导等服务,指导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提供孵化企业需要的战略设计、人才培养、市场营销、法律、会计、评估、专利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和创业信息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协助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四)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接纳创业主体不少于20家。
(五)已接收孵化企业10家以上,并成功运营1年以上。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从2010年9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市级有关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附件1、2、3)。
(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会审,并到申报单位实地考查。
(三)认定。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就业再就业办予以授牌认定。
五、政策扶持
(一)支持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措施
1.市财政给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基地单位对财政补贴要实行专帐核算,财政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企业购置办公设备、场地租赁经费补贴。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清单应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备案。
2.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实行政府以奖代补、企业或个人资助、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创办的孵化企业50%以上成功运营1年以上、直接带动5人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奖励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4.允许创业孵化基地以参股等形式支持孵化企业发展。
(二)支持孵化企业的政策措施
1.建立市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支持孵化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限额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
2.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及其员工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4.创业孵化期限为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企业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
六、组织管理
(一)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就业再就业办要把创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作为本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突破口,结合创业型城市建设,认真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平台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促进创建工作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就业再就业办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和创建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效果评估、表彰奖励等工作。要密切掌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动态,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协助收集整理工作数据,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再就业办。
(三)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和企业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使用财政补贴购买的办公设备只能供孵化企业使用,不得挪用、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因基地单位撤消、转让、破产等原因终止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的,使用财政补贴购买的办公设备应移交给市人力社保局或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吸纳创业企业、提供服务指导、孵化成功率和财政补贴管理使用等工作进行考核。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处:刘 玮 67507822
市财政局社保处:何 晓 6757534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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